员工以举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施压公司支付赔偿金,收取3万元后,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判无罪!检察院抗诉后撤回!

时间:2025-06-17 08:22 阅读: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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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时候,一些员工会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等问题,以此来向公司施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在上海,一名员工被解雇后举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客户违章搭建,公司主动与其协商,并偷偷录了音。员工收取3万元后,被控敲诈勒索之后,法院判决其无罪。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0112刑初261号;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01刑终1287号】

2017911日,沈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沈某担任项目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911日到2018910日。

201888日,沈某向公司人事主管提出离职申请,内容是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后因公司没有为其报销油费而撤销申请。

2018813日,沈某向公司发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明确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是否续签。

2018815日,公司向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沈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沈某得知被解雇后,联系人事主管,提出解除理由不实,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费等费用。被拒绝后,沈某开始陆续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民工社保,举报公司客户某公司项目存在违章搭建等问题。

公司董事长得知后,先是安排人事主管与沈某约谈,商谈未果后,董事长亲自商谈。

2018820日左右,董事长主动约沈某到办公室“商谈”,并私下录音,沈某表明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绩效考核、高温费、社保等费用及相关支付依据,

王某对沈某提出的这些费用,进行了回避,询问沈某撤回举报需要多少钱,并表明如沈某撤回对客户违章搭建的举报支付6.5万,撤回对公司社保的举报支付7万,撤回两项举报共13.5万。

2018827日左右,董事长再次主动“约谈”沈某,并私下录音,要求沈某就13.5万元出具承诺书,沈某手写一份后,董事长对付款事由提出异议,要求沈某在公司已经打印好的《承诺书》上签名,《承诺书》的内容为:

“本人沈某承诺在收到支付人支付的13.5万元后,于一天内至相关部门撤消对客户公司商业改建项目的投诉。本人离职补偿及未结算工资及各项报销由公司按实结算并于撤销投诉后一天内结清。结清涉及离职的全部费用后,于一天内至相关部门撤销对公司的投诉”。

沈某按董事长的要求在划杠处填写金额并签名后对打印内容提出异议,沈某当场撕毁承诺书离去。

因几次商谈不成,沈某开始准备劳动仲裁材料。

2018911日,王某以沈某敲诈公司巨额钱款为由向派出所报案。

2018917日,沈某向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要求公司赔偿加班费、高温费、年假费、单方解除合同补偿金及被扣工资等总共计143022

2018919日,仲裁委受理申请并向沈送达了公司的答辩状及证据等。

2018920日,沈某接到人事主管的通知,要求沈某到公司领退工单。董事长又向沈某主动提出可以先支付一部分钱款给沈,与沈协商确定金额后公司向沈支付了3万,同时沈某在公司打印好收款事由的收据上签名。

收据内容如下今收到公司金额叁万。收款事由撤销对公司及客户公司投诉的费用。¥30000,收款人沈商谈及付款过程公司私下录音。

20181019日,公安机关将沈抓获。劳动仲裁也因沈某被抓而中止审理。

闵行区检察院向闵行区法院提起公诉,闵行区检察院认为:

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威胁的方法,勒索13.5万元,实得3万元,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部分犯罪未遂,提请法院依法予以判处。

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为:

一、沈某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

沈某与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商谈中沈某始终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年假费等劳动争议款项,并且在商谈失败后,沈某即申请劳动仲裁;沈某没有在劳动争议款项之外另行向公司索要撤回举报的钱款,所以,沈某对于公司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沈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第一,沈某的举报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而是其争取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并且,沈某举报内容属实。

第二,沈某讨要钱款不具有主动性,从商谈金额到出具承诺书到支付3万元,每次都是公司主动,尤其是公司报案公安立案后,仍主动要求先向沈某支付3万元,完全不符合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受胁迫、不得不为之的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沈某无罪。

一审判决后,闵行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中,第一分院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抗诉理由,决定撤回抗诉。上海市一中院裁定准许。

该案主要的裁判观点是:行为人维护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此外,该案例被收录到人民法院案例库,非常具有参考作用。